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
日期:2023-05-19 15:54:10 作者:纪检监察室 

近些年来,一些领导干部参加了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以下简 称“三会”)等组织,或者频繁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有的还是发 起者或组织者。领导干部参加此类组织和活动,多数是为了联络感情,广交朋友,或者为 家乡的经济发展、为母校的建设献计献策,帮忙出力。但也有部分领导干部参与其中后, 借联谊、聚会之名,大吃大喝,挥霍浪费,有的甚至编织“关系网”,拉“小圈子”,搞团 团伙伙或非组织活动,在干部群众中产生了不良影响。为了规范领导干部在参加此类组织 和活动方面的行为,现作出如下规定:

 一、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 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 担任相应职务。已经参加的,必须退出;已经担任职务的,必须辞去。

二、在职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由于统战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参加在各 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三会”组织或者继续留任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 (离)休领导干部参加这些“三会”组织,要向原工作单位党组织报告;需要担任秘书长 以上职务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三、领导干部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要坚持党的原则,遵守 党的纪律和国家有关法律,倡导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人际交往。

四、领导干部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不得借机编织“关系 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五、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用公款为此类组织和活动提供赞助,不得用公款报销此类 活动经费。

六、领导干部要把违反规定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的情况,作 为廉洁自律的内容,严格自查自纠。

七、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发挥表率作用。组织上发现领导干部在参加 “三会”组织和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中有违反规定行为的,要及时进 行批评教育,促其改正;对违背组织原则,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各级纪检 (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军队政治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监督。

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各级领导干部遵照以上规定执行。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