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印章使用规则吗?违反章程规定的使用规则,合同效力如何?
日期:2023-06-27 08:56:45 作者:法务审计部 

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印章的使用规则,但由于章程仅对内有约束力,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即使印章的使用违反章程,合同也有效。但是,违反章程使用公章损害公司利益的人需要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企业的法定登记事项具有公示效力,章程并非法定登记事项,对于在章程中记载的关于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或者对于公章使用方面的内部规定,一般情况下被认为不具有公示效力。

        法律规定参考:

《民法典》第65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第66条:“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公司法》(2018)第6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生效)第3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六百五十四号)第6条规定,工商管理机关应将履职中获取的下列企业信息公示: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同时第7条规定了其它政府部门应公示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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