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印章管理之印章使用常见风险问题分析及措施
日期:2023-05-26 15:07:50 作者:法务审计部 

一、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只加盖公章的效力认定

(一)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名但加盖公章的合同效力

只要不是被盗用,系公司人员加盖,又不存在相反证据证明,一般会认定有效。

(二)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但未加盖公章的合同效力

加盖公章和签字均是法定的代表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方式。合同的效力是否会因合同未加盖公章而出现瑕疵,首先要看合同是否约定了合同须以盖章为生效要件,如果没有关于“盖章生效”的特殊约定,原则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名也可以作为公司意思表示的外化形式。其次,《民法典》第504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因此除非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其超越权限,否则将被认定有效,一般来说举证是比较难的,因此实践中,只要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一般会被认定有效。

(三)法定代表人和公章的地位比较

 当法定代表人不持有公章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其他人持有公章作出相反的意思表示,该如何认定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关于<公司法>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研讨综述(二)——有限责任公司意志代表权认定问题》中认为:

公章在我国是公司对外做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但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公章本身能够直接代表公司意志,持有公章是一种客观状态,某人持有公章的事实,只是反映该人可能有权代表公司意志的一种表象,至于其是否依授权真正能够代表公司意志,仍需要进行审查;

 根据公司法原理以及《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2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作为最基础的公司意志代表机关,是法人当然的诉讼意志代表主体。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做出的诉讼行为,在无否定性证据情况下,一般即应视为公司的诉讼行为;

在公司内部意志统一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和公章即使分离,对外表示公司意志也是合一的。人章冲突情况则意味着公司内部意志发生了分离,在此情况下,若公司对究竟法定代表人还是持章人代表公司意志做出过明确有效授权的证据的,应是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畴,按公司意思认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1条对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的规定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最高法在“人章不一致”的认定上实际确定了“看人不看章”的裁判思路,除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着重考察盖章之人在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继而来认定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上没有合同专用章,只有其他印章,是否有效?

除非有证据证明相反事实,否则一般认定为有效。合同上加盖的印章虽然并非合同专用章,不符合签订合同的一般原则和规定,但这是该公司自身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如该公司不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合同所涉印章与公司无关或为他人私盖,即应认定公司承认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民法典》 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因此如果对方已按合同履行主要义务而该公司接受的,则合同无须签字、盖章也已经成立生效。

三、公章外借他人,私下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印章是其对外进行活动的有形代表和法律凭证,公司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经过公司授权后,只是印章暂时的持有者和保管者,其行使公司印章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该公司来承担责任,而不应由持有者或保管者承担责任。公司自愿将公司印章外借他人使用,应视为公司授权他人使用公司印章,该印章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由该公司承担。因此,公章外借他人使用并私下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公司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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