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印章管理之印章刻制及备案
日期:2023-04-27 13:12:19 作者:法务审计部 

公章:是法人权利的象征。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使用范围: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财务专用章:用于公司对账或者公司票据的出具,比如银行的各种凭据、汇款单、支票的用印。另外,也会用于财务往来的结算等。

合同专用章:用于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在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

法定代表人章:法人章主要用于公司有关决议,以及银行有关事务办理的时候用。印章印模里含有其公司单位名称、发票专用章字样、税务登记号。通常用在注册公司、企业基本户开户、支票背书的用印。

发票章: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购买和开发票时,需要加盖发票章。印章印模里含有其公司单位名称、发票专用章字样、税务登记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通常需要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一、刻制印章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25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16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二、刻制印章的特别要求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对公司印章的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圆形;

(二)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三)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

(四)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五)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六)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三、备案及必要性

公章备案在我国主要是一种公安机关出于治安管理需要而要求刻制单位将主体信息、经办人信息、公章印模等留档备查的行为,其目的是加强治安管理,便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并非商事登记,并不具有公示作用。

对于企业而言,虽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刻制公章并进行备案是各地较为普遍的做法,但在规范层面,并没有全国性的要求企业刻制印章必须备案以及必须经备案后才能使用的规定。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主要是对不同性质单位的印章型制、大小做出规定,并未规定印章备案。公安部和民政部联合颁布的《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2010修订)、《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2010修订)虽然规定了用章主体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后刻制公章,以及经备案后才可以使用,但其所规制的主体并非企业,而且效力层级上也是部门规章。更为重要的是,规定的内容属于管理性质,而非效力性规定。

通常做法是,企业需要拿着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先到公安局登记备案,公安局开出证明后,到指定的地点刻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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